北部湾吴氏经济文化发展 (2012年 月 日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)
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:北部湾吴氏经济文化发展联谊会,简称:北部湾吴氏联谊会。 第二条 本会性质:联谊会是在北部湾(特指钦州、北海、防城港三市)境内生活、工作、学习的吴氏族人,在国家政策、法律允许的范围内,联络亲情、沟通信息的民间社团。 本会宗旨,传承太伯精神,弘扬至德文化;兴办吴氏产业,维护族人权益;密切信息交流,增进宗亲情谊,构建和谐,兴办公益;启迪后裔,共同富裕。 第三条 任务: 1.崇尚文明新风。联络北部湾吴氏族人,大力倡导健康、文明、科学的生活方式,尊老护幼,孝顺仁爱;团结互助,奖善惩恶;勤俭开拓、奋发向上。 2、组织联谊活动。开展北部湾市内外联谊活动,为族人提供经济、商务、文化信息交流的广阔空间,在经济上合作互利,共谋发展;促进北部湾吴氏族人的精神风貌和物质文明的崭新进步。 3、全面宣传研究。做好吴氏文化、经济、历史的研究宣传,挖掘、宣传吴氏企业和吴氏先贤、名人事迹。 (1)创建“北部湾吴氏联谊会信息网”(前期先建“北部湾吴氏”博客); (3)不定期出版《北部湾吴氏联谊会简报》。 4、兴办吴氏公益事业。 (1)创立北部湾吴氏联谊会实业,积聚财力,光大吴族; (2)筹备修建“北部湾吴氏纪念馆’,缅怀祖宗,凝聚力量; (3)时机成熟时,建立“北部湾吴氏基金会”,奖学助学、救孤扶困。 5.指导和协助北部湾吴氏各支派编修宗谱、族谱;编修、出版《北部湾吴氏族谱》。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会员有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. 1.团体会员:北部湾市范围内,各镇、县(区)吴氏联谊会组织,承认本章程,即集体参加为团体会员。 2.个人会员:凡年满18岁,品行端正,承认本章程并自愿参加本会活动的本族宗亲,不分性别、民族,即为个人会员。入赘的女婿,收养的异姓义子,符合条件的,亦可为本会个人会员。 第五条 会员权利 1、有充分的发言权、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 2、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; 3、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; 4、有权获得本会的各种信息数据,并亨受本会的信息服务; 5、会员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,有权得到本会的保护; 6、有获得本会福利、慈善的权利。 第六条 会员义务 1、遵守章程,爱国睦族;尊祖联亲,团结互助;无私奉献,服务全局。 2、遵纪守法,善良诚实;好学上进,修身立德;勤俭持家,发展经济。 3.为当地的宗族事务、族谱研究和编修以及联谊会的工作做好服务。 4、维护联谊会名誉。严重干扰联谊会活动正常进行和影响联谊会声誉、形象的会员,应接受理事会的教育、责任追究、会内通报批评或取消会员资格处理。 5、服从本会决议和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。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由各地方组织推荐或选举产生,一般每村、镇3至15名。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,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。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实际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,方能生效。 第八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,少数服从多数,下级服从上级。 第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1、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; 2、讨论和审定理事会的工作计划、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 3,选举、罢免理事和常务理事; 4、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。 1、召集和主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全面工作; 2、代表本会参与所有社会活动; 3、负责财务收支审批; 4、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 第十二条 常务副全长、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并负责各自分管的工作。 第十三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、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 2、协调各地方机构、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 3、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常务理事会决定; 4、决定办事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。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、执行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。 常务理事会职权: 1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,主持本会日常工作; 2、临时增补或更换个别理事、常务理事及联谊会领导人,由常务理事三分之二通过即为有效,并提请理事会审查确认。 3、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。 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定期召开。 第十五条 理事会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。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。 理事会职权: 1、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处理和决定本会的日常事务; 3、策划、制订本会的工作计划和重大活动方案; 4、总结年度工作,审议年度财务收支情况; 5、召集会员代表大会,向大会报告工作。 第十六条 名誉会长、顾问 本会特别聘请若干名热心本会工作及宗亲事业的德高望重、贡献较大、有社会影响的宗亲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。由会长提名交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聘任。 第四章 地方组织 第十八条 各地方联谊会组织,接受北部湾联谊会本会的指导。 第十九条 地方联谊会代表大会的召开和领导机构的任职年限,由地方联谊会代表大会决定。 第五章 经费及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经费来源 1、会员自愿缴纳的一事一议活动经费;2、宗亲个人的资助和捐赠;3、其他机构和单位的资助和捐赠;4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有偿服务的收入;5、利息;6、依法取得的其它收入。 第二十一条 费用开支 1、本会所必需的办公费用的支出; 2、本会召开各种会议的费用支出; 4、用于寻根溯源、联谊交流所需的费用支出; 5、用于本会慈善公益事业的费用支出; 6、用于经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的其它专项活动费用的支出。 第二十二条 费用审核 本会平时正常的经费开支,由分管财务的领导审批。本会重大经费开支或筹集专项资金,须由常务理事会研究同意。 本会资产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侵占或挪用。违者依法处理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 第二十四条 各镇、县(区)联谊会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的实施细则。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从颁布之日起施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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